(2012)杭西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朱丽芬与王寿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芬,王寿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朱丽芬。被告:王寿建,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芬诉被告王寿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芬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寿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朱丽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丽芬撤回对被告王寿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丽芬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