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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与临桂县两江镇车梁村委田东村民小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临桂县两江镇车梁村委田东村民小组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86号原告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号*栋****室。负责人杨晓峰,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洪东,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县两江镇车梁村委田东村民小组。负责人潘某林,组长。诉讼代表人潘某弟。诉讼代表人潘某桂。原告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临桂县两江镇车梁村委田东村民小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桂市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裁定,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事实,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7元,依法减半收取3408.50元,由原告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长  骆小庆审判员  李春光审判员  谢德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