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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雪波与岑天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雪波,岑天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2号原告:岑雪波,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天贝,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雪波诉被告岑天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雪波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华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