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雪波与岑天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雪波,岑天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2号原告:岑雪波,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天贝,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雪波诉被告岑天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雪波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华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