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祝月珍与许汉乔、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月珍,许汉乔,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祝月珍,农民。被执行人许汉乔,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陈华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78号祝月珍诉许汉乔、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的房地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祝月珍受偿92000元,被执行人许汉乔、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尚欠申请执行人祝月珍人民币3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祝月珍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