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87号申请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733474-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楼**楼**楼。法定代表人:奥山和则(KAZUNORIOKUYAMA),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欣,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0440744的中国农业银行慈溪新浦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5月24日、出票金额1500000元、出票人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慈溪新浦支行、背书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