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民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求国军与陈柯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柯均,求国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柯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求国军。上诉人陈柯均因与被上诉人求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甘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柯均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