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谭孝贺与宋栋梁、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贺,宋栋梁,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谭孝贺(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06280018),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石涛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栋梁(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04107310),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8495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崂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金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沧海路1918弄15-20号2号楼2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贺与被告宋栋梁、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孝贺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贺撤回对被告宋栋梁、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孝贺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