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434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