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初字第9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卢学毅、杨可新与杨可新、李同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毅,杨可新,李同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9053号原告卢学毅。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可新,成年。被告李同芳,成年。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矿英。案由:相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学毅与被告杨可新、李同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学毅于2012年2月2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学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学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学毅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