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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贺丙强、张海丽、贺雨萱、贺加让、张子梅、与常军军、李怀文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丙强,张海丽,贺雨萱,贺加让,张子梅,常军军,李怀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贺丙强,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农民。原告张海丽,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贺丙强之妻。原告贺雨萱,女,200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贺丙强之女。原告贺加让,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贺丙强之父。原告张子梅,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贺丙强之母。被告常军军,男,约38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双家湾村,个体户,系无牌三轮车驾驶员。被告李怀文,男,约51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无牌三轮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丙强、张海丽、贺雨萱、贺加让、张子梅、与被告常军军、李怀文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丙强、张海丽、贺雨萱、贺加让、张子梅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丙强、张海丽、贺雨萱、贺加让、张子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丙强、张海丽、贺雨萱、贺加让、张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