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甲、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王甲,赵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77-1号原告: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302。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甲、赵某价值人民币29636.8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王甲、赵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3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