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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章佰灵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佰灵,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18-2号申请执行人章佰灵,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佰灵与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8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