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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马振贝与马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贝,马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马振贝。被执行人马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贝与被执行人马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振贝与被执行人马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