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北滩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马德平与李志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补正)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北滩执字第8号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对申请执行人马德平与被执行人李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靖北滩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中,未将被执行人李志军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6.5元、执行费543.5元,合计980元计算在执行款内,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变更“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军在银行的存款42900元”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军在银行的存款43880元”。代理审判员  狄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