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薛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