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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离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王彦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芬,张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1)离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芬,被执行人张燕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离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燕琴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燕琴个人银行帐户存款6万元及利息13676.60元、诉讼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7639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燕琴同等数额的收入。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