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英,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洛南县。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日至12日间,被告人吴英趁其老板余某外出之机,先后四次采用撞门、偷取钥匙等手段打开本市雁塔区翟家堡村付47号仓库,盗走“阿普”牌铜芯电缆,具体型号为:RVV2×1.0mm2铜芯电线100米;RVV2×1.5mm2铜芯电线700米;RVVP2×1.5mm2铜芯电线500米;RVVP2×2.5mm2铜芯电线200米;RVV6×0.5mm2铜芯电线800米。赃物销赃后,赃款全部挥霍。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6140元。2011年7月14日,余某发现电缆被盗,询问吴英,吴英对其盗窃一事供认不讳,余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吴英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卢某、周某、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英的供述;5、鉴定结论: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二、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