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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吉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吉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