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吉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吉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