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都昌、王永富,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7日,由被告杨某某担保,杨某某租赁原告油锤架子一副,约定每月租赁费10000元。无租期。杨某某支付了2011年10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的租赁费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杨某某返还租赁物及支付租赁费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2、判令返还原告型号为DD30A导杆式柴油打桩锤一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1月17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期间的租赁费并承担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被告杨某某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杨某某辩称:达成租赁合同的时间、价款均无异议。但租赁物只使用了三天因故未干成活。按照约定原告应退给其5000元,才能拉回租赁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1年10月17日租条一张,证明原告与杨某某租赁关系成立,月租费10000元。杨某某为担保人。杨某某、杨某某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未提供证据。原告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合议庭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经杨某某从中担保,王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口头租赁合同。杨某某租赁王某某的型号为DD30A导杆式柴油打桩锤一副。租赁费每月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租赁期限。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给付2011年10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的租赁费人民币10000元。杨某某出具了租条一张,载明:“租油锤架子一副壹万元整(月租),杨某某,2011年10月17日。”连带担保人为杨某某。2011年11月17日,一个月租赁期过后,原告向杨某某多次催要租赁费并要求返还租赁物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1年11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租赁费,被告既不支付租赁费亦不返还租赁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型号为DD30A导杆式柴油打桩锤并支付2011年11月17日后的租赁费及同期贷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要求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按照约定原告应退给其5000元租赁费一节,因没有向本院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口头达成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由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型号为DD30A导杆式柴油打桩锤一副;三、被告杨某某从2011年11月17日起向原告王某某每月按人民币10000元支付租赁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杨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杨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返还原告的导杆式柴油打桩锤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保审判员 张晓利审判员 刘健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兵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