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柄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柄峰,李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柄峰,被执行人李艳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离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曰向被执行人李艳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艳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柄峰现金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艳龙在银行的帐户存款71725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李艳龙相同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艳龙的收入71725元及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