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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健与贺继亚、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贺继亚,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07203438),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继亚(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711152512),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增22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新矸街道牡丹小区18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贺继亚、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继亚、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继亚、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对被告贺继亚、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