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卫松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卫松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72号申请人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南路238号322室。法定代表人陈章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武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卫松根,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桐乡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00155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74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陈章银(身份证号码××)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卫松根名下价值674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陈章银(股东代码1812025105)名下用于担保的报喜鸟股份(证券代码002154),以当日市值1348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征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