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古 俊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