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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皇永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