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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与俞其清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俞其清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2919-X)。住所地:海宁市轻纺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姚云松。委托代理人:王奇雄。委托代理人:王松。被告:俞其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其清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其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