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士英与吴忠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英,吴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95-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英,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吴忠怀,男,汉族,住无为县姚沟镇。本院在执行(2011)无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士英与被告吴忠怀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士英与被执行人吴忠怀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忠怀将拥有的位于本县姚沟镇南湖新村的商品房共五套折价5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士英;申请执行人张士英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上述协议业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