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建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杨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杨伟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伟伟在银行的帐户存款10000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杨伟伟相同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伟伟的收入10000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