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杭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保字第1-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社区××号。法定代表人pau某某。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杭州××服装有限公司关于工伤赔偿款等一案中,于2012年2月24日将李某某要求对杭州××服装有限公司限额在58474.8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服装有限公司限额在58474.8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