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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秦淑花与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花,朱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68号原告:秦某花。被告:朱某萍。原告秦某花诉被告朱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花参加诉讼。被告朱某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花诉称:被告于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陆续向原告借款48800元,并于2011年7月31日立下借据,承诺在2011年8月31日前还清借款。原告只收到被告2011年6月工资和奖金共22431元,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余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36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萍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被告借原告48800元,被告在东京工作的六月份工资和奖金由原告代领,作为被告还款的一部分,其余欠款在2011年8月31日前还清。2011年8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在东京工作的六月份工资和奖金共22431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余款。因被告拒不还款,致原告提起本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8800元,有被告签名的还款协议证实,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已偿还借款22431元。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369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秦某花偿还借款26369元。被告朱某萍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朱某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卫群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林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