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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齐某与浙江省××实验学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浙江省××实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甲。被告:浙江省××实验学校。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家××支路××号。负责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浙江省××实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要求庭外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