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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419号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莎瑞芳,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