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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建立与许汉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立,许汉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立,农民。被执行人许汉乔,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63号周建立诉许汉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陈华明、许汉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独资企业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的房地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周建立受偿19300元,被执行人许汉乔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立人民币807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