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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京山孙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京山孙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吴某甲,务农。被告吴某乙,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