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京山孙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京山孙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吴某甲,务农。被告吴某乙,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