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省假肢中心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假肢中心,西安新城华龙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假肢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原**号)大定代表人赵晓健,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西安新城华龙医院,住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征涛,该院院长。陕西省假肢中心与西安新城华龙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1)第5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新城华龙医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无额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假肢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返还房屋及房屋租金,仲裁费等共计101493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新城华龙医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假肢中心返还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46号现长乐西路118号临街的600平方米房屋,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假肢中心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2011)西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