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周全、郭秋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周全,郭秋喜,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9-2号申请人:陈周全,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人:郭秋喜,女,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义路协作城往广州方向前行200米。法定代表人:罗伟辉。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博法立保字第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担保人罗爱忠提供的8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号小客车的查封,且申请人亦已同意对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号小客车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担保人罗爱忠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县龙溪支行、账号为62×××62中的8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查封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8月24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吴海平助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