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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曾照发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发,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曾照发。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楼。法定代表人ScottAnthonyPric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杨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发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材料证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照发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爱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