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尊文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文,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尊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肖春林,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驻聊城市昌润南路。法定代表人:张金忠,男,局长。原告张尊文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不履行换发驾驶证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尊文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尊文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尊文负担。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