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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陈守扣、朱善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守扣;朱善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扣,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广辉,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善俊,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陈守扣因与被上诉人朱善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守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守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守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陈守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