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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治洪诉刘民阳、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洪,刘民阳,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张治洪,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民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纪章,男,汉族,信德田园风装修公司经理,住雁塔区白杨寨2组。被告: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咸宁东路田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洪诉被告刘民阳、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洪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治洪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