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治洪诉刘民阳、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洪,刘民阳,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张治洪,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民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纪章,男,汉族,信德田园风装修公司经理,住雁塔区白杨寨2组。被告: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咸宁东路田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洪诉被告刘民阳、陕西信德置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洪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治洪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