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坤松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松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松,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冠县人,户籍地址:山东省冠县,农民。2011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松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坤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陈某、赵某于2011年11月18日被朋友李飞虎骗至本市雁塔区马腾空村一民房,由被告人李坤松以及黄某、任某、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轮流看管,强迫二人参加传销组织。2011年11月30日10时许,陈某、赵某逃离并报警,李坤松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坤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彭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赵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坤松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坤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