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钟汉高与深圳市阳光置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东晓分公司、深圳市阳光置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汉高,深圳市阳光置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东晓分公司,深圳市阳光置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钟汉高。被告深圳市阳光置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东晓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5号东晓综合市场北楼C04铺。负责人丘伟,该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阳光置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B座3104A房。法定代表人丘伟,该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跃文,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汉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弘卫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