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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商初字第2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余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积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7月1日,被告以其经营的桐庐秀水鱼庄餐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不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借条一份。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提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约定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在催讨无效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清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