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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现叶与被告董海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叶,董海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刘现叶,农民,住涉县。被告董海良,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叶与被告董海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现叶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现叶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叶撤回对被告董海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现叶承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