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春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王春青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新、钤析永,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21元。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