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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二终字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首钢矿业公司、郑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陈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首钢矿业公司,郑飞,刘岳,卢振国,刘秀文,陈阳,陈立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唐民二终字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住所地滦县胜利西路3号。代表人李国强。委托代理人蒋艳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钢矿业公司(车主),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滨河村。代表人郝树华。委托代理人刘科。委托代理人王腾,首钢矿业公司法律事务所法律事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飞,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岳,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振国,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文,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阳(司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民(车主),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9年11月1日19时30分许,在102国道沙河驿木桥下,陈阳驾驶陈立民所有的冀B×××××号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上坡时刹车失灵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夏克俊驾驶的冀B×××××号货车上乘坐夏福宽及吴登桂驾驶首钢矿业公司所有的京E×××××号客车上乘坐郑飞、刘岳、卢振国、刘秀文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乘车人夏福宽、郑飞、刘岳、卢振国、刘秀文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0日,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夏福宽、吴登桂、郑飞、刘岳、卢振国、刘秀文无事故责任。郑飞受伤后在首钢矿业医院住院治疗15天,开支医疗费410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交通费132.5元,2009年12月3日,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郑飞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3周,开支法医鉴定费及复印费235元,误工费1263元(60.14元/天×21天),合计6783.87元。刘岳受伤后在首钢矿业医院住院治疗15天,开支医疗费379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交通费132.5元,2009年12月7日,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刘岳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3周,开支法医鉴定费及复印费235元,误工费3074元(246元/天×15天),合计9838.28元。卢振国受伤后在首钢矿业医院住院治疗15天,开支医疗费3372.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1400元(93.33元/天×15天),交通费132.5元,2009年11月26日,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卢振国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四周,开支法医鉴定费及复印费235元,误工费5321元(190元/天×28天),合计11020.67元。刘秀文受伤后在首钢矿业医院住院治疗15天,开支医疗费341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交通费132.5元,2009年12月3日,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刘秀文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3周,开支法医鉴定费及复印费235元,误工费1313元(62.52元/天×21天),合计6141.49元。首钢矿业公司京E×××××号客车车损为39633.72元,施救费及拖车费1550元,合计41183.72元。陈立民所有的冀B×××××号大货车于2009年6月3日在滦县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2009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9日二十四时止。投保的商业险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7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以上险种有不计免赔率。陈立民在迁安交警队交事故押金50000元。2009年11月3日,16日,吴登桂先后两次支取陈立民所交押金9000元给郑飞、刘岳、卢振国、刘秀文垫付医疗费。另查,另案夏克俊损失有:车损18625元,验损费550元,拖车费1510元,停运损失2000元。夏福宽损失有:医疗费22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元/天×5天),护理费170.3元(34.06元/天×5天),误工费170.3元(34.06元/天×5天),交通费200元,复印费10元。原审法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陈阳负全部责任且双方无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吴登桂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支取的押金,应视为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支取,故原告之间的费用应由自己处理。被告滦县保险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郑飞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421.62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2145.44元;赔偿原告刘岳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251.62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4572.5元;赔偿原告卢振国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019.73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6852.45元;赔偿原告刘秀文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041.08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2195.42元;赔偿原告首钢矿业公司车损1360.61元;赔偿夏克俊车损639.39元;赔偿夏福宽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265.96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540.6元。在交强险以外由被告陈立民负担的这部分损失,属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已向本院提出请求,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方赔偿保险金,其请求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滦县保险在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郑飞损失1981.25元;赔偿原告刘岳损失1842.16元;赔偿原告卢振国损失1652.44元;赔偿原告刘秀文损失1669.91元;赔偿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损失39823.11元;赔偿另案夏克俊损失20045.61元;赔偿另案原告夏福宽损失1035.74元。被告陈立民分别赔偿原告郑飞、刘岳、卢振国、刘秀文鉴定费235元,计940元,赔偿另案原告夏克俊停运损失2000元,赔偿另案原告夏福宽复印费10元。原告首钢矿业公司已支取被告陈立民所交押金9000元。综上,被告滦县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郑飞损失6783.31元;赔偿原告刘岳损失8901.28元;赔偿原告卢振国损失10759.62元;赔偿原告刘秀文损失6141.41元;赔偿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损失32183.72元;赔偿被告陈立民损失6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郑飞损失6783.31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岳损失8901.28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振国损失10759.62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秀文损失6141.41元。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首钢矿业公司损失32183.72元。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限额内赔偿被告陈立民损失6050元。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立民负担。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不服,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赔偿数额错误。我方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且无责任方应在无责任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次,冀B×××××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严重超载,按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应扣除免赔率10%。另外,依据条款约定,鉴定费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由被保险人负担。本案被上诉人陈立民是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却判令我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陈立民损失6050元,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此属于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首钢矿业公司等未提出上诉,同意一审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确认了双方的责任,该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首钢矿业公司等被上诉人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陈立民所有车辆在上诉人处投有保险,上诉人应依法理赔。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事实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已进行了论述,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因无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所支持,且上诉人无其尽明示义务的相关证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能采纳。原审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阳利审判员  郭建英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