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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朝林与陆维浩、宁之流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林,陆维浩,宁之流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杨朝林,男,2012年1月14日死亡。被告:陆维浩,男,1966年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被告:宁之流,男,1949年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林诉被告陆维浩、宁之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林于2012年1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