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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乾与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王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王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刘乾。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炳江职务:局长。被告王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乾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王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乾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温永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