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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向炯与郝海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炯,郝海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向炯。委托代理人:朱宁,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超,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炯诉被告郝海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炯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向炯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