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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行执裁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邵留胜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邵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行执裁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维峰,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邵留胜,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国土资监(2011)第28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