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金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米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南义乡川口村。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50元原告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民审 判 员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来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源:百度“”